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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恒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戈壁狼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1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恒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戈壁狼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恒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戈壁狼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33号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泰兴工业城**303。

法定代表人:龙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思仪,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睿恒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发路华艺工业园******西分隔体法定代表人:王榕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戈壁狼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2105法定代表人:张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均,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楼**法定代表人:黄利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睿恒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戈壁狼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3.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1.84元,由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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