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7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雷,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现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郭金旺 审判员 郑程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少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