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名原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大街****。
经营者:陈海建,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豫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名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