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民初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筱莲,(临渭区昌鑫名烟名酒店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