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57号原告:胡水全,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负责人:范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博也、林迁爱,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水全与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中山港义路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胡水全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水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水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3.2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胡水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