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034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微家电器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福菜农贸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N47412。
经营者:高飞,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6付**,公民身份号码340×××××××********。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微家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