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254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欣、邓力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军龙,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军,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军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