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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14刑初473号
案件名称张东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东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4刑初4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羁押,2021年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东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东风购进原材料和假冒商标,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制作并销售假冒的“洛娃”牌和“都洁”牌洗涤灵。

经核实,其对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东风被抓获归案,民警现场起获并扣押带有“都洁”商标的洗涤灵67桶,带有“洛娃”商标的洗涤灵52桶,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东风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宫某、曹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曾某、于某、刘某、姚某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假冒产品鉴定函,营业执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张东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东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东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详见处理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昊楠随案移送物品处理清单随案移送塑料桶328个、洗洁精119个、氢氧化钠2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6袋、火碱30袋、手机1部,均依法予以没收。

“心诺”洗手液18桶,退回扣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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