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3479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北京天云新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秀禹。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云新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物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且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