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25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卓文兵,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丹连,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义。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