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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25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卓文兵,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丹连,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义。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沃尼克(北京)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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