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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矿通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229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矿通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矿通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22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哲,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丽,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矿通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9栋16号(坦克电动工具)。

经营者:刘新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矿通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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