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131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红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学院大街北侧福城涵福苑小区23-22。
法定代表人:刘成广,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红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