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126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运鸿建材销售部,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胡庄村。
经营者:马丽,该销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兴,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马丽之父。
被告:三河市广洋建材销售部,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火车站广场商住楼东9号。
经营者:马成,该销售部负责人。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运鸿建材销售部、三河市广洋建材销售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广洋建材销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广洋建材销售部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广洋建材销售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