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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与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渝01民初66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与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重庆迪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66号原告: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906370T。

法定代表人:冯艳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迪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云卉路15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23775T。

法定代表人:甘德章。

被告: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盛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98269860R。

法定代表人:邱海滨,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迪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温州佰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

原告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骏玺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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