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228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哲,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丽,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丙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D13号楼108号。
经营者:郑立晓。
被告:二道区麒尧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D13号楼108号。
经营者:马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丙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二道区麒尧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