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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屏边县道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云25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屏边县道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屏边县道梅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6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屏边县道梅食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卫国路129号。

经营者:鲁道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屏边县道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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