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59号原告:刘晓东,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伟锋,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东诉被告温伟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东于××21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