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9751号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1#楼4层04-01。
法定代表人:侯崟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万磊。
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因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新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