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63号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东×××××××××。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
被告:张松林,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松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
”变更为“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