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8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琼,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天成通信器材销售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运富康园1幢32号商铺。
经营者:陈永怀。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天成通信器材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