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8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区江婉珠鞋店,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家服装城二群体****/div> 经营者:吴婉珠,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兆彬,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传,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区江婉珠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