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37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第****。
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刘向东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