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13892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颜良子休闲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楼**103。
投资人:赵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颜良子休闲健身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被告北京美颜良子休闲健身中心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