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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詹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71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詹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詹江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1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江风,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江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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