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2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宾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经营者:聂惠军,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宾记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