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刑更318号 罪犯杜国华,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长治市,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
陕西省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陕10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本次交2万元),违法所得176.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9年1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杜国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杜国华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
计分考核折合12个积极。
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杜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鉴于该犯在减刑审理期间财产刑判项履行过低,减刑幅度应适当减少。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