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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知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97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汉悦中心购物中心JOJO街****。

经营者:文俊。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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