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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荣辉、万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0628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荣辉、万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刘荣辉;万号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628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辉,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万号先,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辉、万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荣辉、万号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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