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628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辉,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万号先,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辉、万号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荣辉、万号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