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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城关镇锦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城关镇锦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郾城区城关镇锦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30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城关镇锦旺超市,住,住所地:郾城区海河路与华山市场交叉口/div>经营者:晁姗姗。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因与被告郾城区城关镇锦旺超市(以下简称锦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425元变更为50元,原告苏酒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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