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716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系大连电子城日昕电子商行的经营者,现该商行已经注销。
被告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石口区西安路107号三层E-307至310号。
经营者冯文双,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