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12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袁二涛,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二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