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680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楚雄道**。
法定代表人:石卫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创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季青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