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9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唯迅数码产品经营部,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div>经营者:王勇。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唯迅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华海电脑数码广场****经营者: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唯迅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唯迅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唯迅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唯迅电子产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