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65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安峰镇喜多乐家具店,住所,住所地东海县安峰镇驻地家具城西侧div>经营者:王兴楠。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安峰镇喜多乐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