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5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战敏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宽甸镇中心路新华书店对面。
经营者:徐占敏,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男(系徐占敏之子),男,199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祎,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战敏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