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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民初72号之三
案件名称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民初72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06087P。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高兴东公路北侧S351公路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H。

法定代表人:周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高兴东公路北侧S351公路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U。

法定代表人:严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就财产保全作出(2019)皖02民初7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6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2019)皖02民初72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所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肖珍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丁梦宁书记员束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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