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822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麒麟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荣,经理。
被告:李玉荣,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麒麟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朱弘书记员季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