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12号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新西路**东方信息港研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博文。
委托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悦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刻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进廊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陶斯佳。
被告深圳市科百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花园贵苑居**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盼。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码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