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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刻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百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刻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百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刻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百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12号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新西路**东方信息港研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博文。

委托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悦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刻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进廊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陶斯佳。

被告深圳市科百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花园贵苑居**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盼。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码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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