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知民初5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李秀才小吃店,经营场所鹤壁市淇滨区中凯小吃街**。
经营者:李秀才,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李秀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