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111号 原告:宜昌亚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湖一巷**。
法定代表人:袁光廉,该公司投资人。
被告:兴山县职业教育中心。
住。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该中心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贞,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亚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山县职业教育中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宜昌亚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亚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亚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7元,减半收取计2683.5元,由原告宜昌亚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