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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执1236号之一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附5-4。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王家岭下组攸州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宁冬连,公司总经理。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民初66号民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内容:“被告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赔偿款8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如逾期支付,则被告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攸县东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30日、10月15日、11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无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数额较少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2019年10月17日,本院到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名下有坐落于攸县不动产权第0002635号、攸国用(2014)第A034号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攸县。

2019年10月16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攸县支行账号为19×××32的银行存款1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

2019年9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019年1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额差额较大,本院不宜处置该土地及房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暂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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