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54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睿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中天广场**。
经营者:罗文平。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睿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2019年12月4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睿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