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1183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好运连年食品便利店、贾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2019)津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承担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2019)津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周 萍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