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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磊与吕文祯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吕文磊与吕文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文磊;吕文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21号之一被执行人:吕文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吕文祯,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文磊、吕文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苏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吕文磊罚金40000元;

吕文祯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10月12日本院扣划了吕文磊银行存款40000元。

2019年10月16日,本院到吕文祯的居住地与其进行了执行谈话,吕文祯向本院表达了履行愿望,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5300元,同时表示剩余罚金将在此后15日内履行完毕,2019年12月4日本院与其电话联系时,其已停机。

2019年12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文祯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文磊、吕文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吕文磊的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

吕文祯已履行财产刑25300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4700元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吕文祯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苏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中吕文磊涉财产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院(2017)苏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中吕文祯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2017)苏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吕文祯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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