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28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28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盈丰小区**铺,注册号441900606233114。

经营者:何海荣,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密密莱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密密莱商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1、密密莱商行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链接;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

事实与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弗兰克公司)为“大嘴猴”即世界著名的PAULFRANK、paulfrank、等在内的多件图形、文字商标及著作权的拥有者,原告为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总被许可方。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擅自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密密莱商行未作答辩。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保罗弗兰克公司对原告的授权并非商标使用授权,原告不享有诉权,无权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

原告的起诉状也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且阿里巴巴公司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相关链接均已删除,请驳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06556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婴儿裤;

游泳衣;

骑自行车服装;

体操服;

滑水防潮服;

防水服;

化妆舞会用服装;

足球鞋;

滑雪靴;

体操鞋;

跑鞋(带金属钉);

鞋(脚上的穿着物);靴;

鞋;

运动鞋;

帽子;

儿童头盔;

短袜;

手套(服装);

连指手套;

围巾;

领带;

服装带(衣服);

皮带(服饰用);

浴帽(截止)。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原告为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总被许可方,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此外,原告授权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具体委托授权包括对涉嫌侵犯原告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公证等。

2018年1月4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16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www.1688.com”,登录账号“158××××2525”,查看该账号下部分订单的订单详情、交易快照、货品最新详情、产品销售数量并查看网店内部分产品的销售信息等,以上操作的部分页面进行了屏幕截屏并保存。

2018年3月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0253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附页显示,查看该账户下“订单号:121869383655535120,卖家: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的订单详情,显示货品单价分别为13.00元/套、14.00元/套,数量分别为6、9,运费为28元。

在该店铺内点击打开“新款童装秋冬中大童套装保暖儿童卫衣加绒加厚地摊韩版货源批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3.00-14.00元/套,该链接下显示已售66428套;

打开“新款纯棉秋冬季加厚卫衣套装儿童卡通套装1688阿里巴巴批发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2.00-13.50元/套,该链接下显示69套成交,127条评价;

打开“夏季新款童裤韩版儿童纯棉短裤厂家直销地摊货源儿童服装批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2.60-3.50元/件,该链接下显示已售84件;

打开“新款童装韩版短裤童套装可爱短袖t恤阿里巴巴外贸童装尾货批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6.50-7.80元/套,该链接下显示已售103套;

打开“儿童男女童短裤热裤休闲童裤新品童装2017年地摊尾货清仓处理”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2.90-3.50元/条,该链接下显示已售130条;

打开“秋冬款加绒儿童卫衣连帽童套装童装运动套装阿里巴巴地摊批发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5.00-13.50元/套,该链接下显示已售201套。

2019年6月20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办理电子数据保全。

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冰玉于当日14时21分8秒登录“公证云”平台,提交网址:https://detail.1688.com/offer/538616530861.html,“公证云”平台对该网址当时指向的页面进行实时保全,将保全结果存为证据文件,名称为:WY20190620142108503224743.jpg,公证处对该证据文件进行加密后存储于公证处服务器,并出具了《电子数据保管函》。

同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电子数据申请出具公证书,该公证处受理后,调取上述电子数据文件,该证据文件经“公证云”系统校验后,确认该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未被修改,并出具编号为(2019)厦鹭证内字第42441号公证书。

本院登录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对被告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42441号公证书进行校验、核实,确认该电子公证书真实无异。

该公证书所附证据文件显示,被告密密莱商行在www.1688.com平台上的店铺内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下架。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密密莱商行系案涉网店在www.1688.com的注册人,成立于2014年5月6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服饰。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经商标权人授权获得该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显著位置使用卡通猴头图案,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商品童装与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为同一类商品。

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卡通猴头图案和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中的猴头形象相对比,两者在整体形象以及脸型、眼耳鼻口的形状等细节上均极为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引起混淆误认,故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密密莱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举证证明案涉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密密莱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密密莱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原告当庭确认案涉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并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经营者何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负担1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东莞市万江密密莱服饰贸易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