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8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万通批发市场诚信文体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万通,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万通批发市场****370683MA3K8KTX3G。
经营者:孙智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万通批发市场诚信文体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