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号原告:王贤方,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邵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装饰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姚宏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贤方与被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贤方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王贤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