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刑初18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海洋,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永乐,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海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海洋及其辩护人许永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樊海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贴牌等方式假冒德力西、正泰、施某等商标的电气产品,并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金额累计至少52075元。
其中,被告人樊海洋销售给李某2国假冒“”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共16650元,销售给杨某1假冒“”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控制与保护开关共16895元,销售给赵某假冒“”商标的塑壳断路器共11845元,销售给李某1假冒“”商标的塑壳断路器共6575元,销售给杨某2假冒“”商标的电气产品110元。
被告人樊海洋违法所得13000元。
被告人樊海洋于2019年6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樊海洋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取得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注册号为3849950的“”商标注册人是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涌保护器、自动定时开关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
注册号为6229206的“”商标注册人是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自动定时开关、电涌保护器等,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
注册号为G715396的“”商标注册人是SCHNEIDERELECTRICSE,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电开关等,有效期至2029年3月15日。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3849950号、6229206、G715396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海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樊友火的供述、证人杨某1、李某2国、李某1、赵某、杨某2、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网店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聊天记录照片、交易信息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商标注册、变更、转让及续展材料、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比对材料、赔偿协议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海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樊海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海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樊海洋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海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海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 二、追缴被告人樊海洋违法所得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