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7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31YU1Q。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阳市学菇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海裕路毛衫产业创新园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7MA3P6YHGXL。
经营者:杜亚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学菇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