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48号原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吕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原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